非工伤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适用何种鉴定标准?

时间:2013-07-31 06:43:07    文章分类:人损索赔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工伤案件,伤残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案件,伤残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对于非工伤非交通事故类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适用并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5年5月1日颁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但是,上述鉴定标准并没有完全推广适用。目前,全国只有十三个省、自治区在省、自治区范围内统一了非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伤残鉴定标准,如北京、江苏、湖北、湖南等。

山东地区(包括青岛市)并没有统一规定非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伤残鉴定标准。司法实践中,非工伤、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一般参照工伤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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