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交通事故责任方申请再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时间:2013-09-03 21:10:47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09年11月,对方驾驶摩拖车与委托人驾驶拖拉机追尾相撞,对方受伤。事故发生后,对方家属将现场在破坏,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委托人未就拖拉机投保交强险。对方向委托人起诉索赔,莱西市人民法院适用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处理原则,判决委托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审判决生效后,委托人委托范律师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1、本案中拖拉机为农用机械;2、现场破坏,对方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青岛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作出(2013)青民提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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