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赔偿医疗费后,受害人能否向保险要求重复赔偿?

时间:2013-10-23 08:22:29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受害人已获得加害人赔偿后,仍可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首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系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这与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因侵害人的过错获取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保险人不能以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赔偿为由拒绝保险理赔。
其次,人身保险区别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中,只要出现保险金给付事由,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即应依照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没有免赔率和残值认定问题。保险法并未限制规定一人只能投一份保险,且鼓励投保人多投保险。投保人、被投保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不同的保险份额,从不同的当事人处,获得超过一份保险额的保险金、损害赔偿金。
相同的道理,受害人在获得加害人赔偿后,仍可依据工伤的认定向工伤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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