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职工应诉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纠纷胜诉

时间:2013-12-17 08:16:17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委托人系某教育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2月从该公司辞职。委托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曾被派往新加坡出差。该公司向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委托人赔偿泄露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57余万元,并要求培训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该公司申请仲裁主要理由是,委托人在工作期间私自将客户信息透露第三方,导致公司未能签约而损失57万元的收入;公司与委托人签订过培训协议,事后委托人被系公司安排到新加坡培训学习,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委托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该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多份相关证据。

   本案经仲裁委开庭审理,仲裁员完全采纳我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认定该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两项请求,故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125号裁决书,驳回该公司对委托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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