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我方诉求获支持,对方反诉被驳

时间:2014-02-25 07:42:54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2年6月,委托人与吴某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经营咖啡屋三年,承包费每月15000元,咖啡屋所占用房屋年租金165000元。承包协议签订后,委托人依约支付了承包费、年租金及保证金50000元。2013年6月,吴某提前收回咖啡屋及设备。双方就承包保证金发生争议。

委托人为追索保证金50000元,向市北区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等。诉讼中,吴某提出反诉,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何方当事人违约?

本案经审理,法院采信我方提供证据,认定吴某强行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租金,导致承包协议于2013年6月终止,其行为构成违约。据此,市北法院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承包协议,吴某返还委托人保证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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