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虽未明确医院责任,但患方仍获赔偿8万元

时间:2014-08-11 08:03:36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1年2月,患者因乳腺癌至青岛甲医院住院治疗,行右乳切除手术。术后病理切片显示癌细胞未转移。同月,患者转到青岛乙医院继续治疗。在输液过程中,患者出现呼吸困难而呼吸骤停,陷入昏迷。当日,患者转到青岛甲医院继续治疗,最终抢救无效病逝。患者家属与乙医院协商未果,委托范律师等诉讼维权。       诉讼中,为确定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我方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认为,因未尸检无法判断患者死亡根本原因及当时用药情况难以准确认定,作出无法明确判断乙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庭审中,律师抓住乙医院用药明细与手术协议书中记载相矛盾的问题,认为乙医院的过错系无法鉴定的原因之一,要求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经审理,市南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40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乙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即80060元,甲医院不承担责任。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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