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我方给付责任减少近三分之二

时间:2014-08-14 07:22:49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09年,委托人承揽青岛香港中路某大厦六个楼层的装修工程,将其中木工活分包给石某某,双方签订人工费合同。后因发包方的原因,委托人所承揽的工程一直未能完工。2013年,石某某起诉委托人,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人工费合同,并支付工程尾款278717元。

    范律师、孙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一审。诉讼中,石某某所完成的工程量成为诉讼争议的焦点。经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确认石某某所完成的工程造价516923元。经审理,市南区人民法院确认委托人已支付工程款为399750元。据此,市南法院作出(2013)南商初字第30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向石某某支付117173元。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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