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厂房租赁合同纠纷驳回对方全部诉求
时间:2014-08-21 07:16:50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4年5月,青岛某电器公司起诉青岛某实业公司,要求解除与青岛某实业公司之间租赁合同,起诉的理由为支付租金超期,按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的应依法解除。
青岛某实业公司委托范律师、刘钊律师代理本案。律师在调查中发现,与我方签订租赁合同的青岛某电器公司已于2006年注销工商登记,而本案的原告系于2009年新成立的一家公司,只是公司名称与租赁合同中的“青岛某电器公司”完全相同。
经多次开庭审理,市北法院最终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本案原告并非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对方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