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委托人赔偿责任减少八成

时间:2014-10-20 08:10:03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对方直系亲属赵某某受委托人雇佣,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本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承担带事故主要责任。对方在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赔偿43万余元后,又向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委托人作为接受劳务者承担赔偿差额22万余元。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承担差额部分80%的赔偿责任,即向对方赔偿101504元。    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1、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委托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2、即便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方选择向交通事故责任方索赔,且合理损失已实际获得赔偿,其无权再向作为雇主的委托人索赔。本案经庭审与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委托人向对方支付2万元赔偿款,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纠纷。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五终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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