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岛市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

时间:2014-12-14 20:46:28    文章分类:人资管理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确定青岛市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2134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为因工死亡人员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人员为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10%。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有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待遇。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即2013年标准为539100元。 4、特别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前述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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