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调解,委托人赔偿责任减少十五

时间:2014-12-27 07:39:20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委托人与对方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知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方侵害对方实用新型专利,判决向对方赔偿40万元。宣判后,我方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范律师、孔祥健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二审。

  二审庭审中,我方主要围绕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一审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展开,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方未能有效回应质疑。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三终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我方向对方支付赔偿25万元。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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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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