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

时间:2015-03-17 19:07:41    文章分类:人资管理

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三)中第四条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其仲裁时效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举例说明,劳动者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单位,该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8月,该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劳动者如何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需明确哪个期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假设劳动者在201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应提出从2013年9月起到2014年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提出的是从2012年1月到2012年12月或其他时间段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青岛地区司法机关可依据上述规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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