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获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时间:2015-03-25 19:34:07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3年11月,委托人在宁夏路发生交通事故,致委托人胫腓骨骨折、韧带断裂。交警认定,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委托人无责。在治疗结束后,委托人就交通事故、工伤索赔事宜全权委托范律师。    范律师先就交通事故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委托人、肇事方、保险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及对方向委托人赔偿151199元,诉讼费用由对方及保险公司承担,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崂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完毕,范律师即向崂山区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管理局提交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考虑到委托人未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崂山区劳动人事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鉴于我方提供的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充分,用工单位主动与委托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赔偿工伤待遇5万元。据此,崂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青崂劳人仲案(2015)第43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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