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院承担全责,委托人获赔逾70万元

时间:2015-08-17 20:13:26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委托人亲属因精神障碍长期在青岛某医院住院治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3年12月,委托人亲属在午餐时发生噎食,心跳呼吸骤停,陷入昏迷。同时,委托人亲属被120送往青岛市市立医院抢救。二十天后,委托人亲属因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

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诉讼过程中,我方代理意见概括为二点:一是住院病历上相关医护人员的签字非本人签字,病历是伪造的;二是医院擅自拆封病历,直接导致司法鉴定无法鉴定。经庭审,法院完全采信我方主张,认定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作出(2014)崂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07202.5元。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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