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离婚纠纷委托人婚前房屋装修费获补偿

时间:2015-10-14 19:35:36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王某某向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要求离婚。

范律师、成丽娟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应诉,并提出反诉,要求子女由委托人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王某某对婚前房屋装修费和婚后共同还贷补偿,并分割婚后购买的车辆。

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如下:1、房屋是否由委托人在婚前进行的装修及装修款金额;2、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王某某婚前个人房贷的数额;3、王某某购买车辆时从其母亲处支取的5万元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经多次庭审,法院主要采信我方所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作出(2015)崂王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子女由委托人抚养,王某某支付按月抚养费1200元,王某某向委托人补偿86000元,车辆贷款由王某某承担。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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