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员工劳动争议案委托人成功追索提成工资十万元

时间:2016-08-26 20:27:19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委托人系青岛某科技公司业务经理,因提成工资等原因与该公司发生纠纷。


   市北区仲裁委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830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提成工资、补偿金、防暑降温费等合计3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均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范律师、成丽娟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本案。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1、公司是否应当向委托人支付提成工资;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市北法院采信我方主要代理意见,认定:提成工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支付;公司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市北法院作出(2016)鲁0203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合计1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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