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案件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时间:2017-02-08 08:20:54    文章分类:人损索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二十九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统计数据】2016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598元,比上年增长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969元,比上年增长7.4%。

 2016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285元,比2015年增长8.6%;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12006元,比2015年增长7.9% 

【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2016年青岛市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3598元×20年×赔偿系数(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九级的为20%,依此类推)

2016年青岛市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具体如下(不含60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

871960

二级

784764

三级

697568

四级

610372

五级

523176

六级

435980

七级

348784

八级

261588

九级

174932

十级

87196

死亡赔偿金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相同,城镇的为87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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