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27 18:41:17 文章分类:办案札记
2015年11月,对方三人及青岛某机动车销售公司向委托单位出具保证担保函,承诺为对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同年12月,委托单位与对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服务协议,约定对方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委托单位转让车辆,委托单位向对方出借150万元,对方按期支付租息,租赁期限届满,对方付清租赁本息后,租赁车辆转归对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委托单位按约定出借150万元,但对方未按期偿还本息。
范律师、全全律师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为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借款本息。经市南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2017)鲁02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融资租赁协议解除、对方偿还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按年息24%支付利息、对方承担全部律师费、三位担保人及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