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2 07:51:00 文章分类:人资管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并未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作出区别对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考虑是否生育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应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