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比例

时间:2009-12-25 15:33:55  作者:范志强  文章分类:人资管理

一、社会保险

1、  缴纳基数

社会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2、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按缴纳基数的32.4%—33.5%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11%缴纳,各项保险缴纳比例分别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8%缴纳;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9%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2%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1%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0.5%—1.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住房公积金

1、缴纳基数

住房公积金均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00%。

2、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7-20%缴纳。

2007年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为1784.92元,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本月将正式公布。

2008年3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为2000元。

执业机构: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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