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限制

时间:2010-03-21 22:03:33  作者:范志强  文章分类:人资管理

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当地平均工资3倍支付,而且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那么,月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是不是不受12年限制?

 答: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主要参照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97条的规定。第97条确定了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原则,该原则主要针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在2008年后被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参照两个不同的规定,即原劳动部481号文与《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于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依据481号文的规定,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或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才有12个月的限制,其他情形下没有12个月的上限限制。对于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则主要看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否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了有12个月的限制,没有超过的,没有限制。但是由于 《劳动合同法》刚开始实施,因此在实践当中计算2008年之后经济补偿金12个月的上限要等12年以后才能出现,即到2020年之后才会出现。

      在2020年之前,计算经济补偿金是否有12个月的上限限制,主要看两个条件:一是2008年之前是否已经连续在单位工作过12年;二是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是协商一致或员工不胜任。符合条件的,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

  只有在符合该种情况,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才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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