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费用

时间:2010-03-21 22:05:05  作者:范志强  文章分类:人资管理

1、生活补助费

国有企业以及2002年1月1日后改制的国有企业,在2001年10月6日以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截至2001年10月6日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002年1月1日前改制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支付改制前职工在2001年10月6日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001年10月6日后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属以上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无论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同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

 2、经济补偿金

2008年后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算到劳动合同时,按一年一个月,不到半年半个月,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个,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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