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09-08-20 23:52:58    文章分类:

广东省(东莞市)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东莞交通事故律师彭万红提供转业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服务

咨询:13925581043,QQ:739924903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6729.31

采用新的统计口径

经济特区

珠海

20949.48

汕头

12542.12

一般地区

19732.86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399.8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9779.09

 

经济特区

珠海

16516.77

汕头

10764.95

一般地区

15527.9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873.00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执业机构: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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