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时间:2009-08-21 00:03:45 文章分类:东莞知识产权律师
近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广东省“200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这十大案件分别由广东省公安厅、省高院、省版权局、省工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提供,案件涵盖了生活日用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食品、药品等多个领域,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2件,民事判决2件、行政处罚3件,行政处理3件。
案例一:特大制售假名牌洋酒瓶盖案(广东省公安厅提供)
2008年6月底,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获线索称:该市某村有一个涉嫌非法制造各种“洋酒”瓶盖的生产窝点。接报后,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派出侦查员展开调查。经过连续多天的跟踪、守候、摸排,逐步摸清了制假窝点老板、生产工人人数、活动规律等情况。
7月4日,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该制假窝点采取突击行动,现场抓获正在组织生产的老板李某某及生产工人4名,查获“芝华士”、“威士忌”、“蓝带”、“百灵坛”等各种“洋酒”瓶盖17.5万个及上述品牌商标标识一大批,及制假设备一套(8台)。经查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其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已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作坊式制假售假案件,设备简陋,加工简单,但仿真度较高、销路通畅。由于酒瓶盖是识别真假酒的重要标志,犯罪嫌疑人通过制造仿真度较高的假瓶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扰乱了酒类市场的管理秩序,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该案的成功侦破,有力地保护了知名洋酒品牌的知识产权,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净化了洋酒市场环境。
案例二:侵犯“虎头”牌商标专用权手电筒案(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供)
2008年7月22日,黄埔海关连续接到权利人举报,称有两批假冒“虎头”手电筒即将通过黄埔口岸出口。该关通过风险分析,立即联系现场海关通关、查验部门核对情况。在发现货物已经海关单证审核后,立即下达布控指令,进行重点查验,共查获两批次共计12540支“虎头TIGER HEAD及图形”手电筒,市场价格近20万元。经立案调查,黄埔海关认定上述手电筒侵犯了“虎头”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两批侵权手电筒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作为我省大型企业,在中东、非洲等市场均享有较高的声誉。该案是黄埔海关继2007查获10万余支侵犯 “虎头”牌手电筒案之后,又一次查获同类货物。该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我省知名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权益,对国内生产类似假冒侵权手电的厂家产生了极大的警示作用,凸显了海关打击侵权尤其是侵犯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侵犯“三角牌”注册商标案(广东省工商局提供)
2008年“4?26知识产权日”期间,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向省工商局投诉,反映在省内多处发现了涉嫌侵犯“三角”商标的行为。经查明,该公司在第11类电饭锅、电风扇等商品上注册了“三角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随后,广东省工商局部署了保护“三角”商标的专项行动。4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丹灶分局在丹灶金沙新安工业区内查获一批涉嫌侵犯“三角牌”注册商标的电风扇,经立案调查,认定佛山市南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 “三角牌”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三角牌”近似的“澳皇三角”标识,并在市场上销售,非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丹灶分局对佛山市南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带“澳皇三角”标识的转页扇B2型1箱、台扇A2型15箱、壁扇B1型20箱、落地扇A3型16箱、落地扇A5型25箱、电火锅40箱;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此案主要涉及商标近似侵权的问题。该案中,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1类电饭锅、电风扇等商品上注册了“三角牌”商标,佛山市南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澳皇三角”标识与权利人的“三角牌”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四:华某尘诉电视台侵犯“美在花城”著作权案(广东省高院提供)
1988年起,广州某电视台每两年或一年举办一届“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奖赛,且每届均将大奖赛决赛的实况经过剪辑制作成电视节目,由该电视台署名并播出。华某尘以其承包该电视台广告部并担任该电视台广告部主任期间,投资与电视台共同举办第一届“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奖赛及投资拍摄电视节目为由,认为《〈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奖赛方案书》、电视节目及“美在花城”作品标题的著作权均归其所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电视台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999.9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不能成为电视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作品标题也不能独立作为一个作品享有著作权,判决驳回华某的诉请。二审法院认为,即使上述电视作品确属华某尘投资拍摄,民事主体投资与他人合作拍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双方对作品的权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发表作品上署名的制片者享有著作权,投资者只能就投入资金向著作权人主张债权,而不能主张著作权。同时作品名称作为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难以独立表达作品的内容,不构成独立作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奖赛在广州地区乃至全国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案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本案电视台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华某尘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相关著作权,法院针对投资人是否即等于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能否作为独立的作品主张著作权,以及能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名称进行保护等争议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案例五:侵犯驰名商标“念慈菴”不正当竞争案(广东省高院 提供)
念慈菴公司经核准注册“念慈菴”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并将其使用在自己的药品“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的外包装盒上。该商标亦因使用在前述产品上而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念慈菴公司以潮州某公司“京都蜜炼川贝枇杷膏”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与其使用在先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潮州某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潮州某公司产品包装盒的图案与念慈菴公司商标不构成近似,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为知名产品,驳回念慈菴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将权利人核准注册的商标本身与被控侵权人使用的装潢比对,确实不近似。但权利人持有的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且该商标系使用于“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上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故该产品应认定为知名产品。判决潮州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权利人20万元。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念慈菴”及知名药品“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之间的关系,同时该商标及产品包装装潢在全国各地均有被假冒的现象,且药品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利益。加大对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力度,遏制一切仿冒和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案例六: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广东省版权局提供)
为加强第29届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广东省版权局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成立了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工作组,专门处理我省奥运期间发生的侵权案件。在2008年8月8日至9月17日两个奥运会举行期间,工作组启动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工作流程,实行24小时值守,共快速查处了XX明星网、XX免费在线电视网、XX搜索等16宗互联网站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
其中,核查关闭正在非法转播奥运赛事网站11家,查处并删除登载涉奥赛事信息2家,协查网站相关信息2次,注销违法网站1家,平均每宗案件的处理完成时间在1小时以内,最短的仅用了半小时,比上级规定的两小时内处理完毕的时限要求缩短了一半,有效保护了奥运会赛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省快速处理、及时制止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表扬。
本案的处理,为强化2009年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案例七:侵犯婴幼儿三轮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系列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请求人中山市某公司合法拥有“三轮车”、“婴幼儿车车轮护罩”和“三轮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99304614.2、ZL99307743.9和ZL00320016.7。2006年12月,请求人以东莞市A公司和B公司制造、销售的“婴幼儿童车”产品侵犯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立案处理。
该局立案后,依法同时到东莞市两被请求人A公司、B公司的经营场所勘验检查,分别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半成品、零配件,以及分别销售各类型号的被控产品共4万余台、9千余台的账册记录。在处理过程中,两被请求人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中止案件的处理。经审查,该局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随即作出不予中止处理的决定。其后,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分别与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相近似,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责令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婴幼儿童车产品,销毁库存的产品、半成品、零配件。
两被请求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8年1月作出维持处理决定的判决。两被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5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和2008年9月对上述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本案的处理充分显示了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即通过行政执法程序可以快捷、准确地查明侵权事实,并依此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有效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而且,行政处理决定经得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多个环节的司法审查,也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八:侵犯“EPSON”商标专用权打印机色带案(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供)
2008年1月14日,北京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拱北海关下辖九洲海关申报出口打印机用色带4.107万个,货物申报价值约人民36万元,出口目的国为古巴。该关通过风险分析,认为该批货物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遂果断开箱查验,发现该批兼容色带在外包装盒上虽然也标明了国内生产厂家的商标,但却同时以放大、加粗的方式突显了“EPSON”商标字样,部分色带在“EPSON”之前还缺少表明其兼容产品特性的说明文字。
经联系“EPSON”商标权利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其书面确认上述货物侵权并依法向海关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经过立案调查,拱北海关最终认定上述4.107万个色带侵犯了EPSON商标专用权,并依法作出了没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近年来拱北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方法,成功查获的案值最大、数量最多的一起兼容耗材产品侵权案件。该案发生后,拱北海关本着“查处一典型,教育一行业”的工作理念,主动加强了与珠海市耗材行业协会的合作,注重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规范业内企业的生产和进出口行为,取得了良好成效。
案例九:网站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侵权案(广东省版权局提供)
2008年6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四大队接到投诉,称“XX书业”网站大量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接案后,公安人员从“XX书业”网站上公布的收款银行账户、联系电话及 QQ、电子邮箱等线索着手进行调查,初步掌握了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业务来往方式,发现该“XX书业”网站上公布的银行帐号销售额已高达48万元人民币,其发行销售的非法出版物统计表也多达2000余种,同时获取了浙江、福建、山东等多个省市的书店向该网站采购盗版书的信息。
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办公场所以及窝藏非法出版物的仓库地点后,2008年7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四大队与广州市文化执法总队联合采取抓捕行动,于当日10时在广州市海珠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在其办公室查获作案用的电脑、相机、银行卡、3000余册非法出版物等证物一批,在其仓库查获非法出版物超过1.2万册。按照出版物的原始定价,两处查获的非法出版物货值金额达33万余元。8月底,犯罪嫌疑人徐某梁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名批捕。
近年来,通过网络等高科技形式侵权的行为越来越多。此案的侦破,为广州市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开展“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成功打响第一炮,得到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肯定。
案例十:重复侵犯“一种收放线用的线轮”实用新型专利权案(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2007年,专利权人郭某练就郭某浩侵犯其名称为“一种收放线用的线轮”、专利号为ZL200520060063.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该局立案后,经审理认定郭某浩侵权行为成立,遂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郭某浩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的零部件以及模具。但郭某浩在汕知纠[2007]7号处理决定依法生效后,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2008年2月,郭某练再次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郭某浩重复侵犯其ZL200520060063.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该局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发现郭某浩继续制造、销售相同的侵权产品,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侵权人对同一专利权两次以上实施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除再次责令郭某浩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没收郭某浩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郭某浩最终自动履行了有关的处罚决定。
该案是《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实施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对重复侵权作出的行政处罚。重复侵犯专利权行为一般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侵权认定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之后,侵权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专利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有效保护了企业和专利权人发明创造、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而且大力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专利法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记者饶贞通讯员郭亚青、刘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