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问与答

时间:2009-05-28 08:25:02  作者:韦锋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问与答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韦锋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0761日起施行,19881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涵盖全部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甚至自然人等,都未纳入其中,个人破产何时出台仍存争议。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3、企业法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答: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申请破产。

4、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企业法人破产?

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破产案件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答: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7、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等材料。

8、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9、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还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0、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破产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是否有效?

答:无效。

12、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答: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13、管理人由哪些机构担任?

答: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1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

1)接管破产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破产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破产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破产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破产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破产人的财产;
  (7)代表破产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5、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有什么标准?

答: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破产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6、问:破产法规定行为人因哪些行为而取得破产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破产人财产的下列行为而取得的财产: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破产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而获得的财产(个别清偿使破产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涉及破产人的下列行为而取得的财产: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1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该履行什么义务?

答:破产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拒绝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1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前成立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履行?

答: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是否可以取回?

答: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0、什么是破产费用?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1、什么是共益债务?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2、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答: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注意的事项?

答: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4、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如何处理?

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5、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答: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

26、哪些债权不必申报?

答: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第一次债权人什么时候召开?

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28、哪些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

答: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9、债权人会议有什么职权?

答: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0、什么是债权人委员会?

答: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31、债权人委员会的有什么职权?

答: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破产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破产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32、管理人实施哪些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答:管理人实施如下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33、什么是重整?

答: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这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拯救法。重整制度给予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对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是否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答: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5、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36、什么是和解?

答: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7、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是否可以主张抵销?

答: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知破产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破产人取得债权的;但是,破产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38、破产财产以什么方式变价?

答: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变价。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39、破产财产的债权如何清偿?

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0、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工资如何确定?

答: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1、破产程序何时终结?

答: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2、人民法院应当何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43、管理人应当何时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答: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答: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5、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破产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破产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46、破产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7、破产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8、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什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如下行为: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⑥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⑦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49、破产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50、破产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机构: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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