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29 18:30:32 作者:韦锋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1、1999年3月,与老、少、边、山、穷都沾上边的九个瑶族家长,为了自己在学校读小学的孩子四十五元的集资款而挺而走险,盗伐国有林场水源林木,数量达76平方米,涉嫌盗伐的林木数量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9个当事人都有可能被判处3~7年的有期徒刑。经过韦律师专业、执着而不懈的努力,结果,九个被告人每人仅被判处罚金500元,于2000年春节前,9个被告人同时从看守所被释放回家过年。
2、1999年,曾某等三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受害者的伤势达到轻伤)罪,被判无罪。
3、2002年,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受害者致死),经韦律师辩护,覃某仅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4、2004年,莫某犯故意伤害(受害者伤势达到重伤),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5、2005年,在校学生韦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6、2006年,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受害者伤势达到重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上诉,二审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7、2006年,未成年人孔某犯强奸罪(受害者为幼女),韦律师被指定为孔某提供法律援助,结果,孔某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8、韦某等三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数量达380平方米,结果,韦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9、2008年9月,蒙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16gk,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0、2006年,原告广西兴安县某建筑安装公司、文某与广西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因工程结算发生纠纷,韦律师代理被告广西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本案诉讼,经过一审、上诉审、发回重审,2008年9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判决全部驳回。
11、2004年,石某(男方,系女方的表哥)与石某(女方)同居财产分割案,经过一审、上诉审、发回重审、上诉审、一审、又上诉审,五年马拉松式的诉讼,结果,韦律师的当事人石某(男方)分割到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
12、2002年初,经广西柳州市某县农业局、镇人民政府的大力宣传,嵇村屯40多户果农种上了该县农业局、镇人民政府,从广西另一市某县税务局办理的果苗场购回的,号称为单果平均重达200g的优良品种—明尼奥拉桔柚果苗,结果,40户果农种下的单果平均重仅有80g,类似于四会贡柑的柑橘。在没有任何买卖果苗凭据、果苗损失数量,且部分果农已经将所种植的果苗砍伐,农业局、镇人民政府、税务局三方互相推诿,经过三年不断的上访,仍然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2005年9月,吴幼生等34户果农委托韦律师代理其向涉案的县农业局、镇人民政府、县税务局索赔,提起索赔诉讼。经过近五年时间艰苦的诉讼,2009年1月,强大的某税务局终于低下了自己高昂的头,同意赔偿34户果农的经济损失。
13、目前正在办理的覃某涉嫌盗窃罪案。盗窃数额为:13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判决3年有期徒刑。不服一审判决,正在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