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5 10:31:34 作者:杜晓青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公司与公司之间,私人与私人之间。有时会签署股权合作协议,有时在签署了股权合作协议之后,还需要对股东身份进行确认。
基本案情:股权合作
2012年11月5日,甲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乙 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乙 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签订了《关于乙 药业资产合作的交易框架条款》,双方约定:为了谋求企业发展壮大,尽快实现IPO上市,由甲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乙 集团公司名下乙 药业、乙 新森、乙 医保及相关医药资产形成的资产包的51%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为了实现IPO上市计划,甲集团有限公司特于2012年11月21日新成立公司即第三人丙公司,并指定由第三人代持甲集团有限公司在交易框架条款约定的乙 药业公司的股份。对此情况,甲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了乙 集团公司并取得该集团公司同意。2012年11月28日,甲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乙 集团公司签订了《股权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乙 药业公司51%的股权,受让价为35880万元,分两次支付到乙 集团公司指定账户,甲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第三人支付了上述款项。2012年11月29日,被告乙 药业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修改了公司章程,并按照公司章程改组了董事会。被告乙 药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括董事长在内的由第三人方提名的董事,均是甲集团有限公司方指派。为了更好地理顺管理关系,甲集团有限公司指令第三人丙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与乙 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股权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再次受让康拉特药业公司10%的股权,受让价为7860万元,甲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第三人支付了该款项。至此,第三人代甲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乙 药业公司61%的股权。现被告乙 药业公司经营至今,为了更好经营管理,甲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在乙 药业公司股东身份,并确认其持有乙 药业公司61%的股权。
法院判决:股东确认
确认甲集团有限公司为持有被告浙江乙 药业有限公司61%股权的股东。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8800元,由被告浙江乙 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在甲集团有限公司的安排运作下,本案第三人丙公司成为持有被告乙 药业公司61%股权的股东,根据甲集团有限公司与乙 集团公司相关合同约定,被告乙 药业公司改选了董事会,2012年11月29日甲集团有限公司指派熊国庆、李逍祥、吕勇、杨礼珍四人担任被告乙 药业公司的董事,熊国庆担任被告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对被告的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