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9 23:21:4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股东如何证明自己出资?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确认股东股份
隆胜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办理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注册资本2亿元。隆胜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沈某出资4000万元,占隆胜公司20%的股权,杨某出资2000万元,占隆胜公司10%的股权。事实上,在沈某对隆胜公司的4000万元出资中,出资500万元,即沈某代杨某持有隆胜公司2.5%的股份。
法院判决:确认沈某在工商登记中对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4000万元中,有500万元是杨某的出资,沈某工商登记持有的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份中,有2.5%的股份是杨某所有。
律师说法:股东如何证明自己出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出资证明书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投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同投资协议书》记载的隆胜公司各投资人投资金额、持股比例与隆胜公司工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但该《共同投资协议书》是隆胜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成立之后,由所有投资人签订,应当是隆胜公司各投资人实际投资和持股比例的真实反映。依照该《共同投资协议书》,沈某出资3000万元、持有15%的股份,但其中10%的股份已登记为重庆永钢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沈某实际应当登记为持有5%的股份。现沈某被登记为持有20%的股份,超出了《共同投资协议书》确定的15%的比例;且对于其中2.5%股份的由来,隆胜公司以及杨某已作出清楚的说明,并有杨某向沈某转账500万元的事实相印证,故可以认定沈某工商登记的4000万元出资、持有的20%股份中有500万元是杨某的出资,对应的2.5%的股份实际是由杨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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