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6 14:49:54 作者:李国锋律师 文章分类:毒品犯罪
与境外组织合作分成 进商场狂刷数十万
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透露,近日,一个国际信用卡诈骗团伙在京落网,6名团伙成员分别来自大陆、香港地区以及马来西亚,他们在各大商场狂刷百余张伪造的信用卡,骗取奢侈消费品。目前,6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东城警方刑事拘留。
8月11日,3名马来西亚人在王府半岛酒店二层商场一精品眼镜店内购买了万余元的商品。在他们使用境外信用卡结账时,店方觉得有些不对劲,于是报了警。
东城分局民警赶来后对3人进行了初步询问。3人承认,他们使用的信用卡都是伪造的。他们原本并不相识,都是因赌博欠下大量高利贷,无力偿还,经人介绍与国际信用卡诈骗组织取得联系,商定使用该组织提供的伪造信用卡购买高档消费品,然后将骗来的商品交给诈骗组织。每刷卡购物一万元,他们可以从中获得一千元的提成。
7月中旬,张某等3人在诈骗组织的安排下,携带数十张伪造的信用卡来到中国,并在上海市刷卡购得十余万元的商品。
8月初,3人又来到北京,与香港人梅某及2名广东人取得联系,又拿到了近百张伪造的信用卡,随后多次进出各大商场,购得价值数十万元的奢侈消费品。
警方随后前往三人住宿地检查,起获了被藏匿的大量商品,并将正在转移赃物的梅某等人抓获。
北京日报
李国锋律师点评:
3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是外国人,但在我国领土内犯罪,依法受我国刑法管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给与刑事制裁。
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刑法》第196条有规定,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方式来进行信用卡诈骗。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点评时间:2009-8-18 13:5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