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6 14:52:46 作者:李国锋律师 文章分类:毒品犯罪
随后,民警赶到有关部门查询这个电话号码的使用信息,登记显示,该号码为顺义马坡地区一家锅炉厂的电话。民警一边到电话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一边继续在受害人单位查找线索。办案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这家单位曾雇用29岁的河南人骆某当保安员,前几天他刚调到马坡地区的一家锅炉厂。此后,在锅炉厂调查的办案民警立即将骆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过3个小时的审问,骆某仍拒绝承认这些骚扰电话是自己所为。民警随即向骆某出示了在其办公处搜出的一张记着15个电话号码的纸,而这15个电话号码正好就是那15名被骚扰女工的电话号码。见到这个电话号码记录后,骆某终于承认曾多次拨打女同事电话进行骚扰。骆某称,“我偶然间上了一次黄色网站后,试图找点刺激,我就记下原单位女工的电话号码拨打,想以此发泄一下。”
目前,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骆某被顺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
京华时报
李国锋律师点评:
骆某被顺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考虑骆某为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故只处5日行政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骆某对前女同事的色情电话骚扰,对前女同事的工作、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严重侵害,顺义公安分局仅仅对骆某给与行政处罚,并没有追求他的民事责任。被骚扰的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骆某承担向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