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女工遭前同事色情电话骚扰 嫌犯被拘留5天

时间:2010-01-06 14:52:46  作者:李国锋律师  文章分类:毒品犯罪

十余女工遭前同事色情电话骚扰 嫌犯被拘留5天
发表于2009-8-18 13:58:12   点击数:272  12 14日,牛栏山工业区宿舍中的10多名女员工遭到色情电话骚扰。随后不久,民警抓获了一名骆姓嫌疑人。骆某自称,他当天看了色情网站后感觉十分空虚,便用骚扰前女同事的方法寻求刺激。8月16日,骆某被顺义警方治安拘留。
  15日上午,顺义公安分局牛栏山派出所接到住在牛栏山工业区宿舍女员工的报警,称“我们昨天晚上被电话骚扰了。”办案民警随即向报案人了解情况,该女员工称,从14日晚8点开始,陆续接到同样号码拨打过来的骚扰电话,打电话的男子操河南口音,每次电话接通后,他都会用“要和她发展一夜情”等污秽语言进行骚扰。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该宿舍区的15名女员工都遭到了同样的色情电话骚扰,时间均是在晚上7点到10点之间,电话中的骚扰内容也几乎相同。

  随后,民警赶到有关部门查询这个电话号码的使用信息,登记显示,该号码为顺义马坡地区一家锅炉厂的电话。民警一边到电话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一边继续在受害人单位查找线索。办案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这家单位曾雇用29岁的河南人骆某当保安员,前几天他刚调到马坡地区的一家锅炉厂。此后,在锅炉厂调查的办案民警立即将骆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过3个小时的审问,骆某仍拒绝承认这些骚扰电话是自己所为。民警随即向骆某出示了在其办公处搜出的一张记着15个电话号码的纸,而这15个电话号码正好就是那15名被骚扰女工的电话号码。见到这个电话号码记录后,骆某终于承认曾多次拨打女同事电话进行骚扰。骆某称,“我偶然间上了一次黄色网站后,试图找点刺激,我就记下原单位女工的电话号码拨打,想以此发泄一下。”

  目前,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骆某被顺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


京华时报

李国锋律师点评:

    骆某被顺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考虑骆某为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故只处5日行政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骆某对前女同事的色情电话骚扰,对前女同事的工作、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严重侵害,顺义公安分局仅仅对骆某给与行政处罚,并没有追求他的民事责任。被骚扰的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骆某承担向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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