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6 08:45:5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2010年3月19日,张某在某美容会馆有限公司做局部按摩。在做按摩时,听从服务人员安排将项链、戒指取下交与该服务人员,当日并未发现戒指不见。第二日,张某返还店中称戒指丢失。为此,双方在同月30日达成“关于丢戒指一事的解决方案”,约定美容会馆给付张某“压惊费”2500元。
美容会馆辩称,张某第二日才发现丢失戒指,因此戒指不一定是在我们院丢的,解决方案是在受原告胁迫下签订的,且显失公平,拒绝给付“压惊费”。故拒绝给付张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丢戒指一事的解决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提供充足有效之证据证明解决方案是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受胁迫之情况下签订,且依据本案审理之情况,该解决方案未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