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职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时间:2009-09-21 11:10:50 作者:张伟春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律师状况、律师职业和国家与法一样,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它们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和消亡,但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互适应的社会规律,使一定社会的律师状况、律师职业和国家与法律同一定类型的社会经济性质形态相互适应。现代律师的产生和出现,律师职业的形成和发展,是现代社会民主发展、法律完善、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和法制民主化、社会化是一条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现代社会发展规律。所以,一个国家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的状况,同各种国家类型及其各种不同发展阶段的民主法制状况相适应。
作为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上国家的律师职业,除了同国家其它法律共同体如立法、司法、督法、执法等行业有政治性、法制性、专业性、规范性、社会性等相同点以外,由于其“社会法律工作者”性质和地位的决定,它还有自己的特点(特性)如综合性、广泛性、连贯性、维权性和独立性。
研究我国现阶段律师职业在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研究现阶段律师职业中有什么影响作用发挥的不良倾向,特别是研究如何通过改革和创新,加强今后律师职业工作,使之更好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全面作用。这对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认识现阶段我国律师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开拓和规范今后律师工作,对于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推动依法治国根本方略以及执政为民要务的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偕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我国律师职业,在发展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通过律师职业中的律师为行政机关、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商户、公民个人提供常年的、专项的、临时的法律顾问、咨询服务,依法解决了行政执法、公司经营、个人商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维护了政府、企业、商户、个人的合法法益和社会信誉,促进了依法行政、深化了执政为民;促进了依法经营,保障了企业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显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
(二)通过律师职业中的律师为各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辩护服务,使无罪的人不受刑罚、有罪的人罚当其罪,“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个坏人”,在刑罚中落实了一个“准”字,严防了一个“错”字,承认一个“服”字。使一段时间曾处于“秘密状态”的刑事诉讼,改善成为公正、公开的审讯程序。真正体现了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高级的民主,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广大人民对极少数敌人和坏人专政的真谛。
(三)通过律师职业中的律师参与在社会各种经济组织、个体商户和公民个人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诉讼中的诉讼活动,维护和体现了诉讼各方的平等诉权、民主诉权,以及各自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我国新型商务合同(协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通过律师职业中律师参与各种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中的多种职务活动,防止审判中的独断专行,帮助法院审判好案件,维护和体现了各民事主体之间的自愿诉权、民主诉权和平等诉权,实现了诉讼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诉讼法制的民主化和社会化,使参与诉讼不再被视为“丢人脸面”的“倒霉事”。利于推广使用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
(五)通过律师职业中律师参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的各种诉讼活动,体现了“私权”与“公权”的平衡和制约,实现了民权与政权矛盾与统一,有效地促进了“执政为民”和依法行政,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推进了依法治国,防止了行政和司法的腐败。在行政诉讼中,律师的独特作用全面体现了律师职业的诸特点,特别是其独立性和社会性。
(六)通过律师职业中律师为诉讼、控告、信访的当事人代写诉状、检举、揭发等文书材料的服务活动,保障企业法人和公民个人的广泛诉权,同时也教育人们在实施自己的个人权益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使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公正保护、总体保护的科学概念深入民心。使不平则鸣,有冤就伸,有恨能诉。这样,律师能沟通社会各界通道,成为人民与政府的桥梁,把许多矛盾、怨恨、报复、愤怒化解在字里行间,将其后可能发生的激化,灾难、祸害、犯罪消灭在法制的轨道之中,为社会秩序的好转,人们的安居乐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先期信息,提供了广泛的社会保障。
(七)通过律师职业中的律师参与其它非诉讼的代理活动,特别是一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对经济体制改革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的代理活动,如参与国有企业的转型、改制,实现国有资产的重组、兼并,以及“老大难”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现代化企业股权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等等,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夯实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基。
(八)通过律师职业中,律师担任各项法律顾问,参与刑事、经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代写法律文书等其他非诉讼活动时所结合进行的法制宣传、参与调解,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使学法懂法蔚然成风,民主法制深入社区,深入厂矿企业,以及农村牧区的偏僻地区,使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冲突,特别是为征地、拆迁、下岗职工的安置待遇,以及农民工工资等有关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纠纷,发现解决于基层,防患于未然,严防事态恶化、扩大,为构建和巩固社会主义的和谐稳定社会作出贡献。
(九)通过律师职业中律师参与遍及于刑事、民事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是为少年犯、贫困户提供的无偿服务、免费辩护活动,即“法律援助”,落实了少年的司法保护和对贫困群体的司法救助,使处于社会基层的贫困群体也能够享受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带给他们的恩惠,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性和现实性。
(十)通过律师职业中参政律师①参与的各种立法活动,使各项重要立法更具广泛的人民性、代表性,更为科学的可行性,以及立法更高的效率性和权威性。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即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通过上述十项律师职业作用的发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社会主义律师职业是一种神圣的职业;我们律师的绝大多数是可敬可亲的人民律师。他们诚恳热情,娴熟法律,积极努力地为社会各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们的基本职责是“三个维护”: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各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他们是一支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改革开放,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一支实行民主监督,维护基本人权,防止社会腐败,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生力军。
上述律师职业作用的全面发挥和社会地位的提高,是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优越性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非常成功的表现;是我国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法制民主化、社会化规律的具体反映。同时,它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整个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巩固发展的结果,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领导中国人民发展社会主义的律师事业,并取得了重大成就的表现和结果。
二、曾经影响和制约律师职业作用发挥的各种不良倾向,经过教育整顿已经有了一些的改变和克服,但是,在少数地区还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主要有:
(一)平庸化倾向。指律师处世平庸化的不良倾向。少数律师不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掌握法律,提供优质服务上,而是热衷于请吃饭,搞应酬,拉关系网,办人情案。对当事人敷衍塞责,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对自己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浑浑噩噩,没有奋斗目标和长远计划。
(二)商业化倾向,指律师职业的商业化。一部分律师以商品、货币,“等价交换”,“价值规律” “商品营销”等经济理念,看待和对待律师事业。只图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甚 至只以创收论功绩,去打造“律师品牌”;重民轻刑,重大轻小,趋富嫌贫,唯利是图,空说“公平”、“正义”,“维权”、“护法”。
(三)自由化倾向。指少数律师自命清高,“不过问政治”;偏爱自由,不受管束,甚至无组织、无纪律地放任自流。极个别律师在处理群众事件中,迷失政治方向,应国外媒体肆意妙作,甚至被某种敌对势力利用、操纵,向危害人民根本利益方向变化发展,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而后恍然大悟,方知受骗上当。
(四)非律师化倾向。其中,包括两种现象: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非律师人士实际上做着大量的收案、起诉、上诉、申诉工作,甚至利用“公民代理”的程序,“招摇过市”,往来于公安、检察、法院之内,出入于政府、企业、团体之间。有的公开要价,大量收钱,又在“价值再分配”的原则下大胆地花钱......。另一方面,却有越来越多的“正牌”律师无案上手,无事可做。少数律师无奈不得不向另一些邻近兄弟中介组织,如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等索案来办等,情况很不正常。
(五)两极化倾向,包括律师收入上贫富区分悬殊的“两极化”和律师分布大城市和贫困、边远山区等极不平衡的“两极化”。前者指的是律师之间办案收入的悬殊太大。有的地方最多的和最少的对比相差十倍、几十倍、近百倍甚至几百倍......形成律师行业中的贫富过于悬殊,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穷的越来越穷,富的越来越富。后者指在律师的分布上越来越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几个、十几个、几十个大城市,而贫困山区的县、区和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律师却越来越少。据调查,全国尚有206个县没有一个律师。②
(六)腐败化倾向。指极个别律师生活腐败。在极少数收入高的律师中,个别自律功能缺失,闲逸于高楼大厦之内,置身于风花雪月之中,沉溺于灯红酒绿之下......。赌博、嫖娼样样俱来,“三陪”、行贿经常都有,生活严重腐败,最终成为金钱、美女之奴隶,财团、“大款”的附庸。
(七)垄断化倾向,指律师职业资源越来越集中在某种行业高层或极少数“有社会影响”的人手中。一部分律师案子老是办不完,多数律师越来越无案可办,个别资深律师却成为受雇他人的办案帮手。
(八)边沿化倾向。由于律师社会地位一些不确定因素,如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加上反感、歧视、刁难律师的情绪,使得律师的社会地位摇曳“法律共同体”内外两者之边沿。极个别人还把律师作为“异己力量”,被排斥在共同体之外,甚至遭到不应有的“打击”。
由于有上述种种不良、错误倾向的影响,和它们之间的交替恶化的相互作用,以及律师地位边沿化、律师维权虚拟化等客观社会消极因素的存在,致使律师群体的交涉力明显弱化、取证力不断退化,公信力大为减弱。明显掩盖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的优越性,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律师的可敬形象,影响着它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毋庸讳言,在研究上述律师职业不良倾向发生、发展过程中发现:它同我国律师事务所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20多年前国家所有制的“国资所”占100%,成为律师事务所性质的“一统天下”,当时存在的不良倾向如“平庸化”、“自由化”、边沿化等倾向也有,但种类不多,程度不严重,且容易克服消除。但是,随着私有性质的“合伙所”,“个人所”的不断增多(据2005年2月统计,合伙所发展至7770家,占事务所总数的70%,③加上个人所,私人所有制的事务所已占总数的70%以上)与此同时,存在于律师职业中的不良倾向种类增多,程度严重,经教育整顿,仍不能克服和消除。由此断言:不良倾向的发展同事务所所有制的私有化倾向有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律师事务所所有制的私有化倾向是律师职业中多种不良倾向存在的主要根源。
三、要充分发挥律师职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应当对现行的司法体制和律师工作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加强。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要努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明确律师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一九九九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根本大法。我们迎来了司法工作、律师工作大发展的空前大好时机。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战略任务。司法体制改革和律师工作机制改革势在必行。当前,只有把改革、创新搞好,才能为律师职业的进一发展创造新机。要把司法体制和律师工作机制改革好,首要一条就是要明确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
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为司法体制改革和律师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就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及其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司法建设同做好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司法为民和执业为民,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律师工作机制改革,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应强化司法行政的统一管理,实行司法行政、律师管理局(署)和律师事务所“三结合”的管理新体制。
实践证明,现行的“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一个重要的弊端就是相互牵扯,相互推诿,管理不到位,难于到位。在国内和国际的司法管理经验中,难于找到好的行业、行政相结合的管理经验和典型。把基层管理排斥在管理主体之外,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实,这种“两结合的管理”往往不能落到实处,不能落实到对具体人、具体事,对律师对基层工作的直接管理而显得基础不牢。
面对新时期律师职业新的任务、新的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律师职业作用,提高律师社会地位而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和律师群体的管理,这是改革任务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鉴于司法行政任务比较繁重,建议国家成立专门管理律师工作的机构体系是必要的。各级律师专门管理机构体系(局或署系统),统一管理全国律师和律师工作;建立独立统一的律师财务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律师事务的收入和支出,统一进行律师财务核算,以适应律师职业的社会特性。
律师专门管理体系成立后,各级各地实行司法行政的宏观管理同律师专门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与各种各类的基层律师事务所的基层管理实行“三结合式”的统一集中管理。这样的管理体系,能够达到改革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目的。
(三)坚持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互适应的原理,统一规范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前面已经谈到,从律师事务所所有制形式发展变化情况看,私有化倾向明显。这种趋势,既与国民经济所有制比例相背离,就会发生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协调的问题。严格地讲:私有性与律师职业的特性和职能是不相符合的。同律师主要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民主监督,维护基本人权,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相适应。私有化倾向是存在律师职业中上述各种不良倾向产生的主要根源。要改革律师自由组合办所的做法。要改变“国资所”尽量改为“合伙所”的整顿倾向。要在严格规范“合伙所”、“国资所”、“合作所”的基础上,把办得不好的,名为合伙所实为“个人联合体”的合伙所改革成为“国资所”或“合作所”。在目前条件下,结合中国国情不宜发展个人私有所;但个人可以在县市以下,特别是边远山区、农村牧区,承包国资所或合伙所的分所。允许和鼓励少数民族律师回乡承包分所。这对解决和缓解律师分布“两极化倾向”有积极作用。
要在总结各种所有制形式办所经验的基础上,择优鼓励推广,要在总结各自教训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和改造。
总之,事务所的所有制形式要与国家整个国民经济结构所有制形式相互一致,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并存发展”的局面。
(四)改革现存律师取酬方式,实行律师系列工薪制。
为利于统一管理律师体制的实行,鉴于以往律师计案提成报酬方式给各种不良倾向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认为改革以后以实行律师统一评级,并按级领取每月工薪,加上论功领奖的报酬方式较妥。它比较符合今后律师的繁重任务、历史使命和职业地位、道德标准、执业宗旨,以及“法律共同体”内,和邻近行业如医生、教师,以及广大人民的愿望与要求。这样,现存律师职业中的各种不良倾向才能得到有效防止和克服消除,人民律师的形象能够得到恢复高大,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律师职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应有作用,达到党和人民满意的根本要求。
(五)为利于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今后应实行公、检、法、司“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机制。
司法实践证明:公、检、法三机关实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正确实施国家法律起到了极为良好、有效的作用。鉴于律师对于实施民主监督,维护基本人权,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具有独特的职能作用,因此,在原有公、检、法三机关继续实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增加属于“法律共同体”的律师群体参加进来,在各自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实行公(安)、检(察)、法(院)、司(律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1986年乔石同志出席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时就讲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和公检法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六)应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建立律师职业司法保护体系。
一些省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考虑到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必要,正在考虑采取制订类似《律师司法保护条例》等的立法措施,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律师职业的司法保障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
各级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自律性社会团体从管理的体系中独立地解脱出来,并非完全否定其在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而是为了更好地做好作为行业组织的特定职能。这就是保障律师群体在履行社会职责中的司法保障。我们相信,对此它是大有作为的。律师协会应对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特别是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威胁恐吓、绑架、非法拘禁律师的案件,通过与有关政法机关联系,依法实行公开审判,旗帜鲜明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可以预见,经过这次司法体制和律师工作机制的改革,一个较为完善的律师职业司法保障体系,一定会在古老东方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起来,运转下去,并不断加以完善,将为世界的律师事业作出一项重大贡献。
(七)应该建立国家律师培训基地,系统提高律师队伍素质。
二00四年之初,党中央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等方面入手。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到司法体制建设的战略高度。不仅十分精辟地提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基本途径,而且还具体明确地提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总目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胡锦涛总书记对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对于律师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我们认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要由国家出资,建立一个像“中国律师大学”或者“律师学院”的名称的国家律师教育培训基地。其中,可以设立为军队律师教育培训、政府律师教育培训、公司律师教育培训、公益“法援”律师教育培训,一般律师教育培训等科系。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外国律师所入驻的需要,还可以设立“律师英语专修学院”或培训班等,遵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目标,造就一批高层次、高技能、高水准的复合型律师人才。
(八)建议建立国家律师理论研究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律师理论。
理论是事业的规律,理论是事业的基础,理论是事业的未来。没有全面的律师理论研究,不能比较各种不同社会律师制度的优劣,就可能迷失社会主义国家律师制度的发展方向;没有系统的律师理论研究,不能正确认识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不能正确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中国式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就不能建立和完善中国式社会主义的律师体系,为国家和民族作出重大贡献。总之,没有全面系统的律师理论研究,就没有中国式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和完善。但是,要全面系统的研究律师理论,没有一个规模相当、门类齐全,阵容强大,质量很高的理论研究队伍是不行的。当然,这样的律师理论研究中心的建立,却非有强大的国家财政保障不可。
(九)应通过各种司法改革活动,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首先,应通过修改《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解决当前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三难”等问题,为实现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机制创造法制条件。
其次,通过司法改革,包括改章建制,整顿司法秩序,规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公民代理”等等,解决律师案源垄断化、律师职业边沿化、律师门槛低度化、律师分布两极化等不良倾向,为实现律师队伍的统一管理、律师人员的统一调派、律师费用的统一收支、律师报酬的统一支配等扫清障碍。
再就,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内外的法制宣传,大力宣传律师的职能作用,历史使命和社会功绩,消除各种负面影响,恢复和改善人民律师应有的社会形象,以增强律师的社会公信度和工作交涉力,增强“法律共同体“的内聚力,为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全面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障中国式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律师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证明,什么时候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就发展;什么时候消弱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什么时候司法工作就会受损。对于律师工作也是为此。律师行业约有13万人,是党的工作的重要阵地。必须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这是当前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深入贯彻实施的需要,也是发展中国式社会主义律师制度自身的要求和保障。
一定要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及其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改革司法体制和律师工作机制的决定,做好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党基层组织的建设,积极慎重地发展新党员,尽快达到一所一支部。应长期坚持律师党员先进性教育,充分发挥律师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把广大律师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我国社会主义律师事业在国家法制与民主建设中起到更好的作用,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历史任务而努力。
2007年6月28日作者完稿于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