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19 00:09:11 作者:武汉陈律师 13667217638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过去,法律上对超期履行试用期问题并没有赋予劳动者具体的权利来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赋予了劳动者索赔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