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律师文集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股
时间:2009-09-19 00:19:11 作者:武汉沙律师 13207161718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文链接:
http://cl11928.fabao365.com/article/view_531858_43886.html
陈玲律师
执业机构: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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