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8 09:11:56 作者:刘富军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灌云县 ***厂
法定代表人:刘**,执行合伙人。
因被告王 **申请追加答辩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答辩人为被告于法无据。
1、追加答辩人为被告不符合必须共同诉讼的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可见,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该条件,不得追加为被告。如以个人合伙为被告的诉讼,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对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不得允许。 本案中,答辩人和王**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显然不具有共同性,所以答辩人不符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的法定条件。
2、被告王**无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规定,王**申请追加被告与法无据。其具体理由是:是否起诉、向谁起诉、请求什么等,被告均无权决定。被告王**如果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起诉他不对,可以提出抗辩,主张本案的责任应由其他人承担或分担,被告只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但无权提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
3、法院同意王**追加答辩人为被告的申请,违背民事诉讼法“无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理,有违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被告王**申请将本不应参加诉讼的答辩人追加为本案的被告,不仅增大了诉讼的成本和复杂程度,而且增加了答辩人的诉累。
二、本案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并案审理。
原告起诉王**和武城县**公司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是认为被告王**有过错,没有尽到受托人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申请追加答辩人为被告是基于“质押借款与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无论是建立在王**和答辩人之间,还是建立在原告和答辩人之间,与原告所诉均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告要么起诉王**,要么起诉答辩人,将涉及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均列为被告在同一案件中审理的做法,与法无据。
三、答辩人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本案的合同是王**和赵**二人共同与答辩人签订的,内容兼有质押借款和保管合同的双重属性。王**和赵**二人共同到答辩人处储存棉花,由答辩人为其保管。同时,二人以存放的棉花作质押,从答辩人处取得款项,偿还借款时运出相应数量的棉花。在整个合同期限内,答辩人均严格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并没有任何损害原告和被告王**以及赵**的违约行为。所以,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
2、答辩人与本案原告没有合同和业务关系。自联系质押借款和存储棉花事宜开始,到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被告王**和赵**一直声称是他们自己的棉花。包括处理存储的棉花和给答辩人的任何指示,都能显示王**和赵**就是存储棉花的所有权人,且该二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披露过与原告有关的任何信息。正是基于此,使我们不得不怀疑原告身份的真实性,不得不怀疑本案是被告王**为了争得管辖权而进行的虚假、恶意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王**追加答辩人为被告的申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灌云县 ***厂
2007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