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恶犬引发的血案和法律探讨

时间:2009-12-06 17:15:34  作者:陈志祥  文章分类:法律观察

中国法院网论坛上最近正在轰轰烈烈讨论一个颇具争议的案件:

2009年11月26号,两名小偷潜进成都市双流县广都大道旁的电信花园居民楼行窃,被发现后仓皇逃跑。慌不择路的他们翻围墙跑进了隔壁独栋别墅,谁知,这里喂养的两只大狼狗对着小偷一阵狂吠。其中一名小偷遭遇两条狼狗围攻。尾追来的电信花园居民见此情形试图救下小偷,但小偷因被咬太惨,在试图爬树逃生时死于树上。

事后警方调查:两条狼狗犬只登记已失效。之后两只咬死小偷的狼狗被警方处以极刑,犬命呜呼了。警方处死狼狗的做法有点暴力,难免留下以牙还牙的执法烙印。既然凶恶的狼狗都已经化作一堆灰烬(也有可能变成了餐桌上的美味狗肉煲),警方的扑杀行为是否妥当,我们姑且不论,现在该讨论的是另一个问题:狗主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注:当时狗主人不在家,狗不在笼中,也没系住)?

网友argu3000认为:动物致害虽然是无过错责任,但凡事不能绝对。动物登记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危险动物进入公共场合,不能及于绝对的私人空间(家);否则就会与家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产生冲突。本案的追逐人如果没有过错的话,小偷恐怕只好认命了。这种意见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法理基础,坚决为狗主人应当免责的论断呐喊,很具代表性,得到很多网友的支持。

也有少数的网友认为狗的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也是持这种观点,理由有三:

一、狗的主人虽然在自家里有豢养狼狗的权利(豢养豺狼虎豹的权利都有,不过豢养过于凶猛或国家保护之动物应当需要行政审批),但其对豢养的狼狗负有管理的法定职责,这是由于狼狗的本性凶猛以及容易对周围产生危险的原因。狗的主人由于先前豢养具有攻击性动物的危险行为,故负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或者说他至少要承担控制危险扩散的义务。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狗整晚没事干,也不睡觉,总是昂天长吠,噪音扰民,如果狗的主人说这是我的家,我家狗在自家里叫,关你什么事?你会不会觉得狗的主人说的不在理?很显然,狗虽然可以在主人的自家中肆无忌惮地活动,但狗主人仍然得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当狗的主人外出的时候,这种控制危险扩散的义务也随之增大,以避免狗在脱离主人监管的情况下伤人。这种控制危险扩散的方法如将狗关入狗笼或者给狗上狗链,简单有效,丝毫没有增加养犬人的注意义务,符合社会正义。如果本案中狗主人外出时有对狗采取了适当的监管、约束措施,则小偷被咬死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二、本案中可怜的小偷是两个慌不择路的跑路者,如果说他是非法入侵私宅的人实在有失公允。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是个小偷而随意给他们戴上非法入侵的恶名。从当时的情形来看,小偷翻墙入内的主观动机既不是想去偷狗主人的东西,也不是想恶意损坏他家的财物,他们只不过是在选择一处可以逃跑或者可以隐藏的地方。任何一个人都有求生的权利。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是小偷而剥夺了他们这种本能的生存权利。如果当时狗主人在家发现小偷入室,立即喝住,逐其出门,而此时小偷仍拒不出门,那么这个时候的小偷在主观上才真正有非法入侵的故意。
    三、论坛上的网友liusy219等已经阐述过,动物伤人事件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是狗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只不过在本案中,由于小偷自身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狗主人的赔偿责任罢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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