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12 16:11:12 作者:王芳 文章分类:热点评论
从11月4 号的媒体报导得知,10月26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邵东县学生王佳俊冒名顶替同班同学罗彩霞上大学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原犯的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看到这则报导后,人们普遍感觉到比较欣慰,这是对年轻的罗彩霞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也是正义的体现。
但我认为罗彩霞案并没有就此结束,还有漫长的维权之路在她脚下,媒体曾经报导,王峥嵘承担了刑事责任,据说罗的前主任承担了行政责任,而王佳俊也被工作单位开除。但是我们作为法律人看到,罗彩霞的民事方面的损失仍没有得到赔偿,失去如此宝贵的受教育的机会,复读一年又付出多少艰辛,精神上的煎熬和打击又有多大,家人在经济上的负担又增加多少,这都是罗彩霞所受到的损失和伤害。这让我想起了另一个与罗彩霞有着相同经历的另一个女孩----齐玉苓,如果关注法律重大事件的朋友还有印象的话,在十一年前,这个齐玉苓的维权案轰动了全国,称为“中国21世纪宪法第一大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吧。
1990年。住在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的齐玉苓(17岁),和其他应届考生参加统一招生考试,总成绩为441分,最后录取济宁商校财会班。同村的好友陈晓琪(17岁),由于未通过第一阶段,无法再参加第二阶段亦无法升学,利用父亲陈克政在村里担任党内支部书记,向滕州八中、济宁商校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行政人员串通,将自己顶替齐玉苓的名义就读济宁商校,将真实的齐玉苓给予落榜。齐玉苓的兄长原先有看到榜单,但迅速调包的关系,让齐家以为看错名单。由于齐玉苓家境贫穷,父母无法再供给重考学费,只能放弃学习直接就业,过著务农和打工的日子。 1993年。齐玉苓筹钱借了6000元买了一个户口,在邹城技工学校习得一技之长。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被分发到中国人民银行西门口储蓄所工作。 1996年。齐玉苓从邹城技工学校结业,被分配到山东省鲁南铁合金总厂担任女工,因工厂减员分流被迫下岗,开始兼差卖早点和快餐盒维生。 1998年。任职于鲁南铁合金总厂的齐玉苓,突然遇到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的部员拜访,说是来庆贺齐玉苓弄瓦之喜,齐玉苓跟随该部员来到滕州支行,发现监督员牌子下的储蓄所主任是自己的名字,但照片是陈晓琪本人。发现真相的齐玉苓原先找陈克政理论,陈克政先是表示齐玉苓已放弃升学,将机会让给陈晓琪的理由,后给了齐玉苓五千元人民币要她封口,齐玉苓不妥协,陈克政派人到齐家进行暴力骚扰。 1999年。 1月29日,齐玉苓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陈晓琪等人,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5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 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齐玉苓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主要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告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 2001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批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做出最终判决: 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2008年。 齐玉苓案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被已停止适用为由被废。我们看到,齐玉苓为了自己的维权走得艰难,也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并引发法学界的大讨论,本案由于首度引用宪法法条进行判决,在中国大陆法学界造成极大的争议和反响,成为法律和教育学者陆续研究评论的个案。今天的罗彩霞依然面临以自己的身份权、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理由去起诉被告王峥嵘、王佳俊、教委、原班主任等相关责任人或机构,让我们关注此事后绪发展,作为法律人,我特别关注未来的司法审判会如何裁判给罗彩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又如何来衡量一个年轻学子失去受教育机会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