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就全国人大代表议案接受《北京晚报》采访

时间:2010-03-15 18:05:06  作者:王芳  文章分类:热点评论

    2010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副部长黑新雯在两会上提出《建议加大离婚难度防冲动离婚》议案。黑新雯表示现在冲动离婚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而现在的离婚手续太简单,是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因此她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

   这个议案提出来后,社会上对此反响不一。3月11日,北京晚报记者就此专题进行研讨,特意来采访我对这个议案的看法。记者首先问我:“黑新雯委员称离婚手续太简单,程序简化是离婚增多原因之一。您对此如何评价?现在离婚率增长的原因大致在哪些方面?离婚需要哪些手续,是否过于简单?”

“我认为离婚率高有很多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离婚成本降低也是因素之一,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社会舆论成本、个人名誉成本等,黑委员所说的程序简化就是其中之一。我认为,离婚手续不易过于复杂,但对离婚自由本身应有更多法律合理限制。离婚率增长的原因很复杂,既有个人因素也有社会因素。从个体方面分析,既有更追求婚姻质量的原因,也有个人享乐主义的思潮。既有个人的婚姻价值观的不够严肃,也有经营婚姻家庭技能的缺失。从社会原因分析,经济发达与人文教育的不对等,经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不同步,国家职能部门欠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比如婚姻家庭咨询师、家庭关系治疗师),另外,法律对离婚自由的有限干预,还有国家行政力量缺少相关辅导和培训。

离婚手续分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只需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本就可以办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按民事诉讼法程序办理。”
    紧接着,记者询问现在结婚都不需要出具单位或街道证明了,离婚是否应该通过外力加以限制或干预?

我答道:“如果要保护婚姻的稳定性,降低离婚率,我个人认为不能通过单位出证明的方式。原因如下:一、根本解决这个问题要通过培养民众健康文明的婚姻价值观,克制离婚的冲动性,这需要国家行政力量的干预。比如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置婚姻辅导员、婚姻咨询师,可以对申请离婚的当事人进行治疗、调解、辅导,在民政机关审查离婚申请时,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期等等,目前上海已经试行。二、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婚姻家庭领域的私事不应该进行公示,应当保护个人隐私,而不是要求当事人到单位或街道开证明,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伤害。三、婚姻登记条例或婚姻法可以补充完善,比如规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之后多长时间之内不得离婚(半年或一年),防止冲动离婚;比如还可要求协议离婚当事人分居一年以上;还可考虑当事人申请离婚时,民政机关对离婚证不是“立等可取”,而是规定一个审查期,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等。”
    记者接着问:“目前我们社会在婚姻危机干预方面是否存在缺陷?单位、居委会、社区调解能否减少冲动离婚?”

我笑了笑,答道:“是有缺陷。挽救家庭不仅是公民个人的事情,民政机关承担应承担行政干预职能;社会中介机构应承担专业服务职能,国外都有家庭关系治疗协会;社区、街道应承担基层调解职能,可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志愿服务;妇联应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政府则应重视婚姻家庭领域的国情对行政决策的影响。比如现在天天说住房紧张,政府用大量的财政资金解决廉租房、低保房、经济适用房,但政府决策时是否调查过,高离婚率会导致住房更紧张呢?从国外来看,美国已经意识到高离婚率对社会造成的一系列严重后果,比如需社会福利救济人员增加,青少年吸毒犯罪增加、公民个人申请破产增加,失业人口增加、单亲家庭心理疾病严重等,正因如此,美国政府每年投入财政资金高达上百亿美金,推广“健康婚姻运动”,发动所有社区、中介机构、公益机构对民众进行宣传教育、心理辅导、家庭治疗、夫妻关系调适等,期待降低离婚率。我国应引以为戒。”
    记者随后询问了一些细节,比如要求单位、居委会、社区出具调解书是否和现行法律精神相悖?是否可行?会遇到哪些难题?

我答道:“是与现行法律相悖。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登记条例都无此规定。并不可行,会遇到民众的质疑。”

最后记者好奇的问道:“对比来看,国外的离婚程序是否更加繁琐?”

我答道:“相对来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国都更为容易简单。比如,在爱情浪漫的法国,如果公民协议离婚,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如果六个月后共同申请离婚,还要3个月的考虑期。如果只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则要求分居三年以上,除非对方有严重过错。在德国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如果是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则要求分居三年以上。瑞士也与德国一样。英国要求双方若协议离婚,则从第一次声明之日起要经过九个月的反省考虑期,才能再次申请离婚,而对于诉讼离婚,则要求先分居两年,若被告同意离婚才同意判决离婚,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则要求起诉前连续分居五年。而中国申请协议离婚是“立等可取”,结婚后当日离婚也无限制,闪婚短婚很常见。另外,即使是诉讼离婚也只需当事人分居两年。相比之下,我觉得中国可能世界上离婚很自由的国家了。婚姻家庭秩序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私事,它关系到国家的整体秩序、关系到社会的运转,所以,我主张在保障个人隐私、个人婚姻自由同时,有必要作一定的合理限制。但以离婚需单位或街道出证明方式欠妥,这种限制应是一种人性化的限制,也应当是为公众所普遍认同接受的限制。这是我的观点。”

本文采访内容即日将刊登在《北京晚报》法制新闻版,有兴趣的网友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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