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19 12:11:11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2011年7月,王某一念之差,盗窃室友数千元。随后室友报案。在公安机关讯问下,王某承认盗窃行为,并返还了所盗财产。
刘律师接受王某亲属委托,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刘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充分说明王某满足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最后,检察机关决定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王某被取保侯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