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0 17:24:42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根据该规定,援引与案情有关的其他生效判决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这种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认可,仍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所援引内容属于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那么该事实应被后来法院认可,作为裁判的依据。
所果所援引内容属于当时法院根据案情所作出的事实认定,那么该事实认定对后来法院只具有参考作用。个案的判决都是基于个案当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所作出的法律评判。经过一定时间之后,随着一些事实的变化,个案的生效判决所作出的事实认定并不必然符合新的事实。是否认可生效裁判文书作出的事实认定,仍需要具体分析。法院并不能在新的条件下当然认可生效判决所作出的事实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