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柱律师文集
逮捕期限
时间:2011-08-25 15:47:23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原文链接:
http://jamesliu.fabao365.com/article/view_535775_96340.html
刘金柱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国际贸易 常年顾问 遗产继承 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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