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证提存规则,为委托人避免经济损失450万元

时间:2010-03-22 13:59:48  作者:李庆丰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某企业代建综合办公楼.根据双方的合同,委托方分三期给付件楼款,如违约给付则按日承担违约金.在委托方应当给付第二期建楼款的日期前一日,代建方电话通知委托方,因建筑市场涨价因素,请求委托方增加代建款,否则将代建的楼房令行出售.委托方表示不同意.第二天,委托方派出工作人员前往代建方给付第二期建楼款,遭到代建方的拒绝.经过努力,委托方的付款行为不能如期完成.当日下午,委托方来到律师所,求助律师给与解决.本人经认真听取委托方的介绍并审查代建合同后,建议委托方携带有效转帐支票,直接去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委托方表示同意.之后,律师陪同委托方同去公证处,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经审查,公证处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提存公证的国家规定,遂当即办理完毕.

按照委托方与代建方的合同约定,委托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旦成立,如果还希望购买该办公楼的话,则需要按照涨价的行情,增加给付450万元.

此次成功代理,为公证机关在本地推广公证提存业务开了先河.

执业机构:辽宁李庆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锦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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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不当竞争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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