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30 11:25:54 作者:姚邦永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笔者近日代理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代理期间,查阅案件,询问当事人,认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依法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对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慎重审查后,作出存疑不起诉。
关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的
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公诉人***:
你好!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指派姚邦永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关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依据相关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依法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没有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在辩解中陈述,在楼梯上当**用脚踢**时,**用手抱住**的腿,冯**用拳头殴打**,致使**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在摔下楼梯时,造成昏迷、呕吐。后由120救护车送至渝北区人民医院治疗,在回兴派出所侦查员对其身体受伤情况进行了摄像,上述证据是证明案件客观事实、证明周飞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之一,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并随案移送。
二、从现有证据材料,证明本次事件应当是意外事件。
(一)侦查机关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
1、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冯**死亡的行为。
1)本案客观上发生了致使冯劲松死亡的实际后果;
2)行为人**出于过失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当事人**在事件发生时,根本就没有预见到出于受到外力(冯**的脚踹)的作用本能的抓到冯**的手带倒,摔到在地。即主观上没有过失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他的行为会造成冯**死亡的后果。
3)行为人**的行为与冯劲松死亡的结果之间不是必然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2、**主观方面没有表现出过失。
**一搬运工,从现有证据表明他是在受到冯**、冯**的殴打过程中,因冯**的外力致使其不能站稳,在带倒冯**时大脑里根本就没有想什么,客观上也注意不到会造成冯**死亡的结果,即冯**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
三、侦查机关指控**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事实存在下列问题:
1、本案当事人冯**、任**的陈述与**的辩解以及与证人李**的陈述不一致;
2、**在被冯**用脚踹开(或弹开)时,他自己本身都没有办法能力控制住自己,也摔到在楼梯里,造成昏迷、呕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是过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的带倒**,主观上没有过失;冯**摔倒在地,造成死亡的后果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上述意见是否正确,请公诉机关依法审查。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姚邦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