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6 15:59:33 作者:郑付林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郑律师信箱
上海 龚先生咨询
尊敬的律师:
我是建筑公司的民工。前不久,一个工友的孩子小兵与他的同学小强一同掉进了窨井。两人都不幸遇难。后来市政部门赔付小强家三十多万,却只赔小兵家八万多。我觉得不公平,市政部门却说小兵是农村户口,小强是城市户口,法律对此有规定,两人的赔付数额应该不同。我们很气愤,难道农村人的命从小就比城里人贱?求教律师:法律对此是怎样说的?难道法律也在歧视我们农村人吗?
郑律师回复
龚先生:
你好!
你提的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可见,法律对公民是一视同仁的,绝无歧视之理。
当然,这里的同命同价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同一侵权行为。并且是可以,而不是应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