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服务——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1-03-06 13:46:56  作者:郑付林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郑付林律师 法律信箱

北京 马女士 咨询

尊敬的律师先生:

我和我丈夫于2000年结婚,当时很穷,到2004年,丈夫下海经商。如今他的名下已有两家贸易公司。由于他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我于今年五月提出离婚。他答应离婚,但他说我从结婚到现在,十年来平均年收入也就2万多元,所以他最多分给我三十万元,理由是公司财产都是他挣来的,与我无关,还说他的钱都在公司里,公司里的钱是不能拿出来分的。我打听到他的公司净资产有一千多万元。请问律师,这钱有我的份吗?该怎样分割?

 

 

郑付林律师答复:

 

马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夫妻双方不论各自收入多少,上述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你有权分得其中一半。另外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公司的钱确实不能随便处分,但如果你们因离婚而需要分割家庭财产,你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公司相应的股权从而成为公司股东。

 

                                         郑付林律师 即日

执业机构: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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