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5 17:46:3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原告杨文海,男
委托代理人胡建博,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军,男
原告杨文海与被告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海与其委托代理人胡建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文海诉称,原告在南阳市钢材市场开一塑钢门店,被告于2007年8月16日在原告处购力佳型材,经结算欠原告14129元,并给原告出示一欠条。2007年8月21日在原告处购料计款4578元。两笔共欠18707元。经催要,被告归要4000元,下欠14707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707元及利息。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塑钢生意,被告于2007年8月16日欠原告货款14129元,2007年8月21日欠原告货款4578元,共计18707元,被告已支付4000元,下欠14707元未还,经原告催要,双方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有被告胡军签字的2007年8月21日的销货清单及2007年8月16日的欠条予以证实,并均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应向原告清偿货款。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有其签字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4000元,应依法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70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双方未对此有约定,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军支付原告杨文海欠款14707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元,原告负担68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海涛
审判员 鲁 萌
审判员 景 坤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姚建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