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5 18:30:4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申请人昆明三秦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佳绪,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岳锋,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博,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昆明三秦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GB/01 02529821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益康销售中心,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贰零零玖年柒月叁拾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零年壹月叁拾日,付款行:南阳市宛城联社,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后由农安宏祥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转让给昆明三秦经贸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明三秦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杨建辉
代审判员 张新军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