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期货交易账户资金返还之诉
时间:2013-11-13 21:51:39 作者:李亚丽 文章分类: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马某1997年借款经闫某(原建行某中原油田分理处主任)挪用永信公司1000万以转账支票的方式通过农行转入亨通公司在农行的账户中,后亨通公司给马某出具该1000万的收款收据。亨通公司将此款存入马某在该公司开设的期货期权交易账户。期间,该笔借款直接扣减50万元作为高额利差返还给永信公司,马某期货期权交易亏损额108.44万,账户取款244.8万元,并因马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被司法机关从该笔资金账户中追回退赃款137万元。亨通公司1998年停业。马某在1999年4月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闫某被定罪判刑。2000年11月法院判定马某返还永信公司上述借款837万及利息,建行濮阳支行(建行中原油田分理处组建)对此付连带清偿责任。建行于2001年建行与永信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但是,建行至今未向马某提起追偿之诉或是向亨通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2002年经法院判定:亨通公司因设立单位文旅公司未依法履行缴纳注册资金仅投资1万元,而文旅公司的开办企业省保险公司在开班文旅公司时也没有投入任何至今,故亨通公司的债务由省保险公司分立后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财保险公司承担。2005年马某先后诉至省高院,最高院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偿还其在亨通公司的账户余款458.9万元,马某提供证据:亨通公司营业部财务人员一人的证人证言,证明马某自1999年至今多次向其所在的亨通公司提出还款要求。
最高法院判定:马某自1999年被释放起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两年,因其在2002年保险公司承担债务的法院判定之前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因此,不能以此判决为由主张时效中断而认定此为新的时效起算点。另证人与马某关系密切,亨通公司1998年已经停业,且仅此一人证言不能证明时效中断的事实存在。
诉讼要点分析:
1.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待商榷。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再依据《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依据该规定的法理推断:知道权利被侵害,应当包含知晓权利被侵害及侵害责任人(单位)两方面。本案中,债务人亨通公司停业营业执照被吊销,造成承担债务的责任主体不明确,而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开办企业生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亨通公司遗留债务,应当由法院审理后在查明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明确判定。
据上述分析,本律师认为:马某知晓债务责任单位依法只能在法院判定后,即2002年起算诉讼时效。至此才开始起算的时效期间,从逻辑上讲,就根本不存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而本案法院关于“马某的诉讼时效在2002年前已经过期,不能以此时的法院判决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逻辑。
2.企业停业后主张权利的对象。
企业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进行破产清算,应按法院规定期限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或是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未进行破产清算的,亨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应当及时调查该停业企业的(开办单位)投资人是否存在未依法足额出资的实施情况,如有,马某可依法向投资人省保险公司(后分立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人财保险公司)主张债权,并提起清偿诉讼,要求其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返还自己的资金。
3. 本案与建行代位权之诉的法律关系。
法院认定建行未对马某提起过代位权之诉,马某没有因此造成实际损害,故不支付其债权请求权。
因此,马某在本案诉讼中可以申请追加建行(与本案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建行也将因本案债券获得清偿,有了建行的支持,将有利于本案的胜诉权的实现。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1. 诉讼时效期限内保障胜诉权方面。在债权被侵害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时效发生中断重新起算,如: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宜采取书面文书(催收文书快递签收回执)或是电子邮件。采用电子邮件当时提起债权请求权的,建议在合同书当事人信息项中列明,并在条款中注明:“该电子邮箱双方确保会每天查阅并能及时收悉对方信息。”并注:“合同各方往来文件,各方其他工作人员(或其他主体)签收的,将默认其具有签收授权。”这样确保重要文件的送达效力依法准确判断中断与否及相应时效的期间。
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以协商还款的方式,取得对方延期还款或分期还款的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承诺,并保留相应证据,证据以两种或以上形式为佳,如短信加通话录音或电话记录加电子邮件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非亲友的证人证言。这样可确保证据的可靠充分性,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可依法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2. 债权主张权利的相对方应及时明确。在合同直接责任主体企业停业,没有暂管机构也没有清算破产,无法申报债权时应及时查明停业企业的投资人(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如存在应及时向该企业以上述方式提出要求其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债务责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连带责任追偿之诉或代位权之诉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出。在连带责任人清偿后但未提起前述之诉的情况下,本诉时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非常必要。
连带责任人在清偿债务后应在2年时效内及时向直接债务人提起追偿之诉,或是在直接债务的2年时效内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直接债务人(本案马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注意:代位权之诉需确保主债权和次债权均已到期且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债权人在自己债权的2年时效内提起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请求权,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人(另案)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利益关联诉讼将有利于本诉胜诉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