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法律风险小贴士 之三

时间:2013-12-12 13:53:24  作者:李亚丽  文章分类:公司顾问

               
启示案例简述:
   某纺织品出口公司与美国莎戈尼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付款方式为赊账。因此,纺织公司就本合同中买方的信用风险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约定在买方不能按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保险公司对损失额的80%负责理赔。同时保险合同中对理赔又作了限制性条款规定: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先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合同履行中,纺织品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并收到了美国公司的发票,但买方美国公司由于资金不足无法支付货款158万美元,并因此处于停业状态。
   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赔偿要求,保险公司以其与美国公司的买卖存在纠纷为由,应先仲裁或诉讼为由拒绝出险理赔,法院再审程序中最终以保险公司主张买卖双方存在纠纷的抗辩事由证据不足为由支持了纺织品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80%损失额)115万美元的要求。
   出口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对大宗商品出口的重大买卖合同,在买方虽然是大公司,但以赊账方式结算付款时,或者是分期付款,货物又是一次性交货时,可以选择为买方投保信用险,将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承担。
   2. 上述考虑投保信用险的情况,可与买方协商确定保险费用的负担办法问题,并将协商结果在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3. 对于上述的出口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的收款风险很大,而且一旦产生纠纷,诉讼成本很高。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将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赔偿违约损失的项目(包含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标准、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其他合理开支)。
   4. 保险合同注意事项:投保前可向保险人发投保意向函,明确:投保原因需求,能够保险理赔的条件,请保险公司选择与本公司投保意愿相符合的保险产品进行洽谈。并协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理赔的损失范围(拖欠的货款,逾期利息、涉及诉讼的律师费)。
   5. 对于存在纠纷应当进行精确限制约定:对货款总额存在异议,异议金额不超过未付货款金额的10%,且买卖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存在纠纷”)。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1. 对于被投保信用险的买方,应先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主要是资产状况调查,并实时监控资产重大变动的情况。
   2. 对于投保所涉及的买卖合同,应当严格审查合同风险的大小,并交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跟踪。对于分期交货并分期付款的合同,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投保人对特定事项的限期报告义务:(1)在买方出现单次(或两次)分期付款违约的情况时,(2)在保险公司答复期内不得再次交货,未经报告或答复,就此后造成的损失不负责理赔。
   3. 保险合同明确: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投保人损失比例及损失范围(仅限买卖合同中买方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存在纠纷的,为双方最后诉讼确定的货款本金损失额。)。
   4. 明确保险合同中“存在纠纷”的确切含义和界定办法,如: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存在任何异议,即为双方存在纠纷。并约定:(1)买方通知卖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同时子向买方和保险人送达验货情况通并附相关验收文件,保险人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与买方收到的情况进行一致核对,买方应当配合,(2)对于存在纠纷的,买卖双方的来往文件及证明材料应在向对方送达的同时送达保险人,卖方送达保险人的要求由买方通知或转交。(3)买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上述建议仅供参考,企业需根据经营合作各方的实际情况,以上述思路变通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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