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7 10:28:41 作者:李亚丽 文章分类:公司顾问
企业设立法律风险小贴士
警示案例简述:
a天一证券公司与信达投资公司及另一公司三方拟发起设立某基金管理公司,于是向浦发银行某支行申请开立验资账户,三方将各自出资(天一证券4000万,信达及另一公司各3000万)分别汇入该基金公司验资账户。三方各自委派负责人组建新公司筹备组,进行设立工作。期间,因缺乏流动资金运作,于是一致协议向银行申请设立另一临时存款账户,并指示银行将验资账户中的3000万转入该临时存款账户后提取使用。此后,天一证券公司因操纵股票被证监会责令停业,并吊销。至此新公司无法设立,银行依据天一证券公司的指令,将验资账户中的剩余7000万存款全部转入天一公司账户后销户造成信达投资存款损失,遂起诉银行要求返还存款3000万。法院认定银行违规操作及信达公司对资金监管不到位双方均存在过错为由,判令银行就信达公司实际存款损失2100万元中,天一证券不能偿还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企业设立法律风险防范小提示:
1. 设立新公司,各方投资人应当签订书面设立协议,对设立其间产生的费用如何分担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对于设立出资款项,应由各设立人自己将出资款汇入拟设立公司的验资临时账户。
2. 在开设验资账户后,应向银行发函通知:该账户资金的转入转出变动在公司正式设立之前,必须经本出资设立人的书面同意签字并盖章或设立各方达成的一致协议文书,方可办理,
3. 即时监控新企业的设立情况,出现无法设立的情况时,应及时发函通知验资账户设立银行将自己的验资存款转入本汇款人账户。
